| 附表6: | |||||||||||
| 黄山市体育局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调整意见 |
| 1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24年第3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九条 举办线上或线下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第二十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二十五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即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批准授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是 | 规范 | ||
| 2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批准授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是 | 规范 | ||
| 3 | 行政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取消(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该事项实施层级在县级) | ||
| 4 | 行政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公告如下::一、潜水赛事活动,二、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三、登山相关赛事活动,四、攀岩相关赛事活动,五、滑雪登山赛事活动,六、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5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3.《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四)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准入: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4.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流程(试行)》的通知(皖体青〔2021〕24 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皖政〔2022〕73号)。 |
1.受理环节责任: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环节责任: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环节责任: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4.审批环节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取消(根据《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流程(试行)》的通知(皖体青〔2021〕24 号),该事项实施层级在县级) | |
| 6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说明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安徽省体育局门户网站和本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文书并将授予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6.监督环节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八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是 | 取消(根据《安徽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体规〔2024〕2号),该实施实施层级在省级,省体育局授予等级称号分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 ||
| 7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表》);说明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是 | 保留 | ||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是 | 保留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否 | 保留 |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 否 | 保留 |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 否 | 保留 | |||||||||
|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 否 | 保留 | |||||||||
| 附表7: | ||||||
| 黄山市体育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调整意见 |
| 1 |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21-2024)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 市体育局竞训科 | 是 | 保留 | |
| 2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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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体育彩票兑奖服务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 黄山体彩分中心 | 是 | 保留 | |
| 4 |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1.《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2.《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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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 3.《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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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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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市体育局竞训科 | 是 | 保留 | |
| 8 |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2.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市体育局竞训科 | 是 | 保留 | |
| 9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皖体产〔2014〕6号)第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
市体育局赛事活动(产业)办 | 是 | 保留 | |
| 10 | 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举办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6.具体的活动通知或实施方案。 |
市体育局竞训科 | 否 | 保留 | |
| 11 | 体育教师、教练员培训 | 1.安徽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具体工作职责的通知》(皖体人〔2011〕49号):青少年体育处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基层教练员培训。 2.《安徽省青少年体育“十四五”规划》(皖体青〔2011〕23号)。 |
市体育局竞训科 | 否 | 保留 | |
| 12 |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市体育局群体科 | 否 | 保留 | |
| 13 |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
市体育局群体科 | 否 | 保留 | |
| 14 |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市体育局群体科 | 否 | 保留 | |
| 15 | 市体育馆免费及低收费开放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2.《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二条: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第三十三条鼓励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4.《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九条: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 |
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 否 | 保留 | |
| 16 | 市游泳馆免费及低收费开放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2.《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二条: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第三十三条鼓励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4.《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九条: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 |
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 否 | 保留 | |
| 17 |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第二条第五项:丰富体育赛事活动。以竞赛表演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引导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2.中办、国办《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健身活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第三条第五项:鼓励各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促进体育消费,丰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优化参赛体验。 |
市体育局群体科、赛事活动(产业)办 | 否 | 保留 | |
| 18 | 黄山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场馆智慧体育平台场馆预定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明确推进“互联网+健身”,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2.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2年群众体育工作要点》:第四条: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工程,针对人口密集区、老旧城区健身设施缺乏等痛点,引导支持各地建设完善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社会足球场等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补齐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召开全国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现场会,加大对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评估督导力度,指导场馆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开放服务水平;研制体育公园配置等国家标准,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设计、智慧健身中心配置、体育场馆直播系统布设、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等工作指南,健全完善健身设施配建管理标准体系。 |
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 否 | 保留 | |
| 19 |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 1.《全民健身条例》对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方面:为加强对公民体育锻炼的指导,提高公民的科学健身意识,防止不适当运动给身体造成伤害,条例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向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由体育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关于举办2011年全省游泳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及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通知》:申报增加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并得到了批准,2011年5月18日至21日举办了第一期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 |
市体育局群体科 | 否 | 保留 | |
| 20 | 2023年农村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 《全民健身条例》对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方面:为加强对公民体育锻炼的指导,提高公民的科学健身意识,防止不适当运动给身体造成伤害,条例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向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由体育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市体育局群体科 | 否 | 取消(根据年度工作安排,2023年农村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已结束。) | |
| 附表8: | |||||||||||||
| 黄山市体育局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保留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监督方式 | 委托主体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备注 | 调整意见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无 | ||||||||||||
| 附表9: | ||||||
| 黄山市体育局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规范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调整意见 |
| 无 | ||||||
| 附表10: | ||||||
| 黄山市体育局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取消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