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运行依据、条件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 1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即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批准授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 2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批准授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 3 | 行政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 4 | 行政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公告如下::一、潜水赛事活动,二、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三、登山相关赛事活动,四、攀岩相关赛事活动,五、滑雪登山赛事活动,六、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 5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3.《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四)从严审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准入: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4.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流程(试行)》的通知(皖体青〔2021〕24 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皖政〔2022〕73号)。 |
1.受理环节责任: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环节责任: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环节责任: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4.审批环节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