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作者:JA030 发布时间:2015-06-02 00:00 信息来源:2015-6-2.0.0. 0. 0 阅读次数:
 
一、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将受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该遵守《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对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除当场可以答复之外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对于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反馈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超过反馈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委托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公开义务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公开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公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公开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公开权利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黄山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公开义务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开放平台和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迅速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开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审批;涉及省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征得省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义务人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互动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内设科室责任人和信息发布操作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密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建档立案。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确认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以下称监督部门)依法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开义务人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组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分别设立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23306832355024),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及时处理回复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对有效举报投诉,实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公开义务人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反映问题有记录、核实问题有查证、存在问题有整改、核实结果有反馈。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信息公布载体建设;
  2.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完全、及时、准确;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或政府信息发布单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反映人或有关信息载体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开义务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自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单位(以下统称为统计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统计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
统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统计格式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详见附件)。
第四条 各统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8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五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3.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4.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5.填写说明
 
     
 
 
附件1
 
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季度
 
     
计量
单位
本季
实际
本年
累计
主动公开信息数
 
 
县、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公开
信息数
 
 
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数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信息公开申请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网上填表及电子邮件申请数
 
 
3.信函及传真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数
 
 
其中:1.同意公开数
 
 
2.同意部分公开数
 
 
3.不予公开数
 
 
4.其他情况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其中:1.检索费
 
 
2.邮寄费
 
 
3.复制费
 
 
续表:
     
计量
单位
本季
实际
本年累计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
 
 
其中:受理数
 
 
办结数
 
 
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纠错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市政府公报发行量
期,份
 
 
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数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查阅点接待人数
人次
 
 
现场咨询数
人次
 
 
网上咨询数
人次
 
 
电话咨询数
人次
 
 
公开的主要信息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附件2
 
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季度
分类
统计指标
计量
单位
县、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
乡镇
政府
 
组织领导
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其中:1.全职人员
 
 
2.兼职人员
 
 
制度
完善
完善、更新信息公开指南
 
 
完善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程序
 
 
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程序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制度建设
 
 
培训
宣传
举办学习培训活动
 
 
参加学习培训人员
 
 
开展宣传活动
 
 
发放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编发简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附件3
 
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季度
     
计量
单位
本单位
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主动公开信息数
 
 
其中:机构领导、设置及人事类信息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
 
 
业务公开信息
 
 
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财务预决算信息
 
 
招标采购信息
 
 
部门动态、公告和新闻发布等其他信息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信息公开申请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网上填表及电子邮件申请数
 
 
3.信函及传真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数
 
 
其中:1.同意公开数
 
 
2.同意部分公开数
 
 
3.不予公开数
 
 
4. 其他情况
 
 
 
续表:

     

 
计量
单位
本单位
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其中:1.检索费
 
 
2.邮寄费
 
 
3.复制费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
 
 
其中:受理数
 
 
办结数
 
 
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纠错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
人次
 
 
召开新闻发布会数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查阅点接待人数
人次
 
 
现场咨询数
人次
 
 
网上咨询数
人次
 
 
电话咨询数
人次
 
 
公开的主要信息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附件4
 
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季度
分类
统计指标
计量
单位
本单位
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
 
组织领导
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其中:1.全职人员
 
 
2.兼职人员
 
 
制度完善
完善、更新信息公开指南
 
 
完善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程序
 
 
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程序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制度建设
 
 
培训宣传
举办学习培训活动
 
 
参加学习培训人员
 
 
开展宣传活动
 
 
发放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编发简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附件5
 
填 写  说  明
 
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3.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4.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各单位办公场所或设立受理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5.网上填表或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6.信函或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7.对申请的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予公开答复数以及其他答复数。
8.同意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9.同意部分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10.不予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为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11.其他情况:指申请内容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等情形,而依法处理的数量。
12.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由被投诉单位统计。
13.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单位统计。其中,受理数和办结数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复议数和已经办结数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纠错指已办结的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1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15.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其中,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按照皖价费〔2008208号执行。
16.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和访问量: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以及被访问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17.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数:指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18.现场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次数。
19.网上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20.电话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七、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公开义务人的,应当与其他公开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公开义务人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义务人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义务人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义务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公开义务人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公开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公开义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配合本级监察部门负责本级公开义务人、下一级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公开义务人的纪委、纪检组负责对本单位和下属二级机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
(二)不制作、不公开、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情况: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情况;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局(馆)、信息查阅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情况: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六)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同时进行,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办法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在考核前1个月发出;
(三)考核工作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查阅资料、阅查网站,综合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并结合日常检查、半年督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全面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备案。
  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310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起止时间为本年度11日至1231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措施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等。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数额、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等。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依法行政诉讼案件的件数和结果。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行政机关自身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均须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均须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黄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发布 
公开义务人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询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公开义务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