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JA030 发布时间:2015-06-02 00:00 信息来源:2015-6-2.0.0. 0. 0 阅读次数:

 

为保证我市体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切实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本责任追究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解释及监督检查。
第二条 各科室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对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
 第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各项制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办事公开的内容进行宣传。认真制定保密审查、社会评议、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宣传不力、制度不全、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告诫、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经济处罚。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的;
(3)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提供政务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
(7)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8)对群众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9)不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0)违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