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管理规定

作者: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09-26 08:56 信息来源:黄山市体育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采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新闻采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市体育局新闻发布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访,是指市体育局(含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活动。

    第三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准则是:坚持服从和服务于体育事业发展大局,按照及时稳妥的原则,建立、完善与媒体互动合作机制,尊重新闻规律,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接待审核

    第四条  新闻采访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统一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条  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当将其介绍到局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

第六条  局办公室接到采访预约后,应填写《预约采访登记表》,根据采访内容在《预约采访登记表》的“处理意见”栏中填写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按批示要求安排相应科室或直属机构接受采访。确定接受采访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推诿,并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新闻口径回答媒体。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机构在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前应要求记者出示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或新闻单位采访介绍信,并认真查验核对。境外媒体的采访,须经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要及时认真了解新闻单位采访的目的和内容,要求其提供书面采访提纲。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八条  除经局办公室安排的采访活动外,任何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主动向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或接受采访。

 

第三章  采访发布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后接受的新闻采访,由接受采访的科室、直属机构准备采访提纲和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接受采访人员要严格遵守新闻采访工作规定,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访范围和提纲接受采访,按照已正式出台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问题,不得回答超越范围或不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内部决定的事项,在按程序报批之前,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对采访期间超出采访提纲的问题,应婉拒新闻采访单位提出的现场答复要求,并重新按照程序准备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要热情、严谨、认真,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本着促进体育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以正面宣传体育政策法规及发展情况为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三条  采访结束后须向新闻媒体申明稿件送审事项,要求记者对在采访过程中形成的稿件在发稿或播出前须经市体育局审核认可。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掌握舆论热点,对体育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采访及报道要及时报告;对媒体不实报道或虚假新闻,要及时上报,并协调做好澄清工作。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或虚假新闻,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发现涉及体育工作的敏感和重大事项、舆情关注焦点、突出问题和负面报道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对媒体关注的体育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炒作。

    第十八条  在向新闻媒体披露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预约采访登记表》、采访提纲及采访接待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应交由局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二十条  对新闻采访工作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