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